首页
>政务公开>服务资讯>政策解读

《天全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 04- 01 09: 31浏览次数: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天全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 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解决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与致害的矛盾,保障受害人依法获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2023年10月31日,天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天全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于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县通过实施野生动植物保护、天然林保护等重点工程建设,全县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县域内野生动物野外种群数量不断增长。随之而来的是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取食需求不断增大,野生动物致害事件多发并且难以预防,黑熊、藏酋猴等大中型野生动物危害有加重趋势,对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一定不利影响。为切实保障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天全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的通知》(川办规〔2023〕1号)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六章二十四条,内容主要包括总则、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程序、各部门责任、附则。

(一)明确可获得政府补偿的致害动物范围。《细则》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第二条具体明确“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以最新公布的名录为准。

(二)明确了补偿范围。《细则》第三条规定了天全县已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纳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乡(镇)的村,其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野生动物危害,致害情形不属于上述保险合同赔付范围的,适用本细则。第五条规定了可以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5种情形,具体包括: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对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对合法圈养的或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的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造成死亡的;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第六条同时规定,存在主动攻击、挑逗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从事非法狩猎等违法活动等7种情形时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

(三)明确了补偿标准。《细则》第七条规定,补偿标准由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当地市场价格确定家禽家畜、林木和农作物等具体补偿标准。落实补偿时,优先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事件进行补偿。第八条规定,造成人员身体伤害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造成人员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被鉴定为十至五级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五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7倍。造成人员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被鉴定为四至一级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四至一级伤残的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12倍。造成人员死亡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死亡补偿金及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造成一般性财产损失的,损失部分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50%给予补偿。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100%给予补偿。第八条同时规定,造成农作物、林木、林下作物、家禽家畜、特种养殖动物受伤以及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等情形时,损失部分按天全县有关部门确定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分别在规定限额内给予补偿。规定了致害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度规定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再享受政府其他同等性质的补偿。医疗救治费用符合医保支付政策的纳入医保支付。

(四)明确了补偿程序。《细则》第九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实施补偿的基本流程:受害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申请的真实性和致害情形—组织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县财政局按政府决定落实补偿资金并发放给申请人。

(五)明确了补偿主体和各部门责任。《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损失认定等相关工作。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机构:天全县林业局

解读人:羊绍辉

联系电话:0835—7222248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