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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全县农业农村局 天全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全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 06- 29 11: 59浏览次数:

相关链接:天全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天全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

《天全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已经天全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全县农业农村局    天全县财政局

2023年1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健全动物防疫体系,有效预防、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确保我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以下简称“村防员”)是指经县农业农村局业务知识考核合格,与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签订聘用协议,在规定区域内从事动物免疫、畜禽统计、技术推广、养殖业保险、协助产地检疫等工作,领取防疫工作补贴的非编制内人员。 

第三条  根据防疫范围、畜禽饲养量、日常工作任务等,按照3-5个行政村(社区)配备1名村防员的比例核定,全县统筹设置23名村防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村防员的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村防员业务知识考核和培训;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村防员日常管理和业务考核,考核方案和考核结果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备。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村防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开展畜牧兽医方面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等宣传。 

(二)实施动物免疫。按业务部门规定实施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加挂畜禽标识,建立免疫档案,汇总免疫数据,报送相关资料等。 

(三)报告动物疫情。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调查相关情况,实施全面普查等。

(四)实施消毒工作。按规定对运输车辆实施消毒,以委托单位等名义出具相关消毒凭证;对相关畜禽经营场所、饲养场所、因病死亡畜禽及其污染场所等实施消毒,按要求填写、报送消毒记录等。

(五)统计饲养畜禽。按要求定期实施所涉区域畜禽饲养情况和畜牧兽医行业其他有关信息调查、统计、报送等。 

(六)推广畜牧兽医技术。按要求依法开展饲养管理、良种推广、疾病防治咨询、一般性动物疾病诊疗、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有关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七)收集和统计死亡畜禽信息。按要求定期实施畜禽死亡情况调查、死亡原因分类统计、死亡畜禽流向调查、相关资料报送,发现死亡畜禽及时报告,按规定要求指导、实施无害化处理等。

(八)协助开展养殖业保险。协助保险机构对养殖场(户)投保牲畜进行免疫认定、健康确认、登记造册、收取保费、加挂标识和饲养管理指导;对死亡牲畜的耳标号进行核实等工作。

(九)协助实施动物产地检疫。按规定协助实施临栏产地检疫,验看免疫情况,出具畜禽健康证明等。 

(十)日常巡查工作。按要求定期对所涉区域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问题等应及时上报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并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十一)县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目标 

第六条  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操作规程,在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的领导和支持下,确保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质量以及确保重大动物疫情稳定控制;建立健全免疫档案,按时完成各种报表工作。 

第七条  按时参加县农业农村局、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等活动,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第八条  发现疫情按程序及时上报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配合做好疫情调查、封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四章  具备条件

第九条  村防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爱岗敬业、秉公办事、清正廉洁,有较强的责任心及工作能力,愿为养殖场(户)服务; 

(二)持有健康证,有胜任工作的身体条件,男性年龄在20-60周岁;女性年龄在20-55周岁;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学历高者、畜牧兽医专业、取得助理兽医师或以上资格,有兽医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四)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须是本县内常住人员。 

第五章  聘用与解聘

第十条  由本人提出申请,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推荐,县农业农村局进行业务知识考核,考核合格后与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签订聘用协议。 

第十一条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签订聘用协议的村防员统一建档管理,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二条  村防员聘用期为一年。实施动态管理,对经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考核合格,且没有超过规定年龄的可以续聘;考核不合格、不适应此项工作或超过年龄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予以解聘或不续聘。 

村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村防员资格,并予以解聘。 

(一)不实施相关任务、超龄、自动退职的;

(二)有被刑拘和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工作期间酗酒、赌博等影响工作的; 

(四)发生紧急疫情时,不服从统一调动的;

(五)因病、伤、残等无法继续从事防疫工作的;

(六)无故不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活动,不服从领导的;

(七)无故不参加培训、学习或考试,业务知识或业务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八)工作档案缺失、无相关工作佐证资料的;

(九)不按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它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六章  考核与培训

第十三条  建立村防员考核制度。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建立百分制考核制度,每年对村防员的防疫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考核在90-100分的,考核等级为优秀,按防疫工作补贴的100%计算;考核在90分以下的,每下降1分,扣减防疫工作补贴1个百分点,扣发部分由所在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统筹作为优秀村防员奖励,禁止挪作他用;考核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不予发放防疫工作补贴,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建立村防员培训制度。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村防员进行动物防疫、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培训,培训每年不得少于1次。 

县农业农村局所属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防控、畜牧技术推广等机构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对村防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章  补贴管理

第十五条  县财政负责保障村防员防疫工作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等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村防员社会保险购买和防疫工作补贴发放等工作。村防员防疫工作补贴按每人每年7200元标准执行,如有提高村防员防疫工作补贴标准的新政策,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村防员防疫工作补贴实行绩效考核制。每年12月底前,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村防员的工作考核结果,将防疫工作补贴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给村防员。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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