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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全县支持服务业发展激励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 08- 05 13: 19浏览次数:

相关链接:天全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关于《天全县支持服务业发展激励政策(试行)》的政策解读

天府办发〔2022〕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天全县支持服务业发展激励政策(试行)》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4日

天全县支持服务业发展激励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加快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市委四届十次全会、市第五次党代会、县第十五次党代会、县委十五届四次全会精神,实现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支持服务业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雅办发〔2022〕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天全县支持服务业发展激励政策。

第一条 鼓励企业升规上限

(一)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对年度、月度入库的分别一次性给予7万元、8万元的奖励;首次纳入限额以上个体经营户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二)支持“个转企”。个体户升级为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并成功进入我县“规上”“限上”服务业名录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

(牵头单位: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条 鼓励集中管理结算

鼓励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包括二手车、建材、家居家装、农贸市场等)、特色商业街、民宿等实施联营模式,联合组建统一收银、统一核算、统一报税的法人企业并统一管理,对纳入“规上”服务业或“限上”商贸流通业统计且批发年销售额达10亿元以上、零售年销售额达5亿元以上、住宿业和餐饮业营业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自入统年度次年起,连续三年按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3‰给予管理公司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牵头单位: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统计局)

第三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设立服务业企业“上台阶奖”,对纳入统计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年销售额首次超20亿元、10亿元、5亿元、3亿元的“规上”“限上”企业,次年一次性给予企业12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年销售额同比增长5000万元到1亿元(不含)的批发业单位,年零售额同比增长1000万元到1亿元(不含)的零售业经营单位,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500万元到1亿元(不含)的住宿业、餐饮业经营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上述同比增长1亿元(含)以上的,每增长1亿元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奖励上限50万元。

(牵头单位: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统计局)

第四条 鼓励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对新列入国家、省级、市级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市级财政分别给予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150万元、100万元、20万元。

(牵头单位: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

第五条 支持重大项目发展 

(一)项目申报。对成功申报省级服务业“三百工程”且年度绩效评价合格的企业(项目、品牌),依据其所获得的省级财政资金补助额,按照50% 给予配套奖补,单个企业(项目、品牌)每年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牵头单位: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

(二)项目融资。“规上”“限上”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开展股权、债权融资用于全省“三百工程”项目或全省重大服务业项目建设,按照实际用于项目建设的 1‰ 给予奖补,单户企业的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牵头单位: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等)

第六条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支持服务业企业在雅发展总部经济,经认定的现有总部,纳入“规上”“限上”统计,按其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环比增长额的50%给予研发补助资金,期限5年。新落户的总部,纳入“规上”“限上”统计,自认定当年起,按其每年对地方经济贡献,前三年给予60%研发补助资金支持,后两年给予40%研发补助资金支持。

(牵头单位: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第七条 支持培育市场主体

(一)租房(用于生产经营和办公的部分)补贴。对在天全县新注册成立公司且在当年纳入“规上”“限上”统计的服务业企业,在稳定经营1年以后,按每月每平方10元给予用于生产经营的店面、商铺、办公用房一次性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补贴时间不超过12个月。享受补贴的生产经营和办公用房三年内不得对外转租。

(牵头单位: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

(二)经济贡献奖励。对在天全县新注册成立公司且在当年纳入“规上”“限上”统计的服务业企业,在稳定经营、正常申报纳税1年以后,前三年分别按新增地方经济贡献(地方留存)的50% 予以奖励,后两年按新增地方经济贡献(地方留存)的 20% 予以奖励。

(牵头单位: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第八条 支持产业融合发展

(一)鼓励制造业企业、专合组织优化组织结构,成立销售公司进行专业化营销。对制造业企业或专业合作社成立的销售额(零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销售公司,并按规定纳入联网直报统计的,按其成立首年销售额(零售额)总量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次年销售额(零售额)同比增长10%-15%(含15%)的给予5万元奖励,增长15%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第3年销售额(零售额)同比增长10%-15%(含15%)的给予10万元奖励,增长15%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等)

(二)鼓励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专业市场剥离物流业务成立独立核算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剥离后成立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自成立当年起的三年内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且地方经济新增贡献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25万元。

(牵头单位: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税务局、县财政局等)

第九条 支持新经济新业态发展 

(一)培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对电子商务平台、实体企业线上年销售额(以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或平台后台数据为准,下同)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牵头单位: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县财政局等)

(二)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在脱贫村建设的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年交易额达5万元的,次年给予0.5万元奖励;通过线上销售“四川帮扶”标识产品的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次年给予5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各乡镇)

(三)支持跨境电商发展。支持企业自建境内外跨境电商 O2O线下体验店、展示厅和境外服务网点。新建营业面积超过100平方米、500平方米的,经县(区)审核并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建设费用50%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分别不超过20万元、50万元。对线上年跨境贸易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6000万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牵头单位: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

(四)支持楼宇经济发展。对经认定的重点或特色楼宇,年税收达1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给予楼宇运营管理单位15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税务局)

(五)支持会展经济发展。鼓励我县企业组织天全特色产品参加“川货全国行”等国内(市外)各类重大展会,每户每站给予1万元资金支持;鼓励我县企业参加“万企出国门”等境内外国际性展会,对中央或省级资金支持后展位费的差额部分给予补贴。

(牵头单位: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第十条 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一)鼓励物流企业提质升级。依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9680-2013)》有关规定,首次获得2A、3A、4A、5A级认证的企业,获得认证的次年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5万元、20万元、50万元、200万元。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

(二)提升物流装载设备现代化水平。货运场(站)、物流园区(中心)、物流企业新增集装箱、托盘等设备并循环共用和新能源运输装备、装卸作业设备、自动化立体仓储系统等现代化装备,按照实际采购设备费用的2%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

(三)支持快递企业和电商融合发展。对在天全县注册、在雅安市范围内年输出业务量超过30万件且增幅30%以上的快递企业,或当年内新成立且快递业务量超过50万件的快递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县财政局)

第十一条 支持人才引进与培训

按照《雅安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实施办法》(雅人才办〔2018〕4号)和《天全县柔性引才十二条措施(试行)》等相关政策,支持本县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以及电子商务、物流、商贸等服务业专业知识培训。

(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二条 畅通服务业企业融资渠道 

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业(物流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服务业(物流业)企业通过应急转贷资金、小额保险保证贷款、税金贷、承兑汇票贴现贴息等金融创新服务,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对在本县注册并缴纳税收的服务业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的给予 500 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

第十三条 支持服务业信息平台建设

鼓励服务业(含物流业)企业新建智慧信息服务平台并接入相应的县级信息服务平台,验收合格后,按其平台建设费用的 15%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责任单位: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县农业农村局等)

第十四条 支持特色商业街和社区商业建设发展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特色商业街称号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创建单位(企业) 15万元、10 万元、5万元奖励。对一年中同时获得两个级以上(含两级)特色商业街称号的,按所获最高级奖励(不重复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社区便民商圈称号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创建单位(企业)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对一年中同时获得两个级以上(含两级)社区便民商圈称号的,一次性奖励按所获最高级奖励(不重复奖励)。同一特色商业街、同一社区便民商圈仅限一个创建单位(企业)申报奖补。

(牵头单位: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县财政局、各乡镇)

第十五条 支持依法依规统计

(一)支持依法依规统计。遵守会计法律法规,统计直报单位会计账务基础资料完善、每月按时网报的,给予统计直报单位按 0.5 万元/年/户,用于支持完善财务管理和资料。

(牵头单位: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县统计局;责任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奖励补助统计人员。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统计直报单位统计基础资料完善、每月按时网报的,对其统计人员按0.36万元/年/户的标准奖励。

商贸业限下抽样取数经营单位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统计直报单位统计基础资料齐全、每季度按时配合完成数据收集上报的,对其统计人员按每人每年0.05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牵头单位: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县统计局;责任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补助培育企业成功入库的部门(单位)。对每年按服务业入库标准,成功培育企业成为“规上”服务业、“限上”商贸流通企业的部门(单位),对年度、月度入库的分别一次性给予6000元/户、10000元/户工作经费补助;培育个体经营户成功入库的部门(单位),一次性给予4000元/户工作经费补助。

(牵头部门: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县财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

第十六条 支持龙头(重点)或补短板项目做大做强

对天全县服务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或补短的重点项目,按照县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可以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更加优惠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扶持奖励资金 

以上条款适用在本县注册和纳税的电子商务、物流、商贸、会展等服务业法人、自然人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经济实体。全县同类资金扶持、奖励政策依照规定适用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或主体当年享受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度总额;在本政策措施执行过程中,国家如有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按最新政策执行。市级奖补资金按照市级程序拨付,县级奖补资金由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财政局将奖补资金拨付到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再由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直接兑付到奖扶主体。

第十八条 申报要求及认定程序 

每年3月1日-3月31日和9月1日-9月30日期间,由业主自行向每条款牵头部门递交县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申报表、企业注册资料、评定标准所需资料、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由部门收集申报资料,并对其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初查,符合条件的报县服领办,县服领办组织相关人员对所申报补助(奖励)事项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复核审查,提出复审意见报请县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资金监督与管理 

县财政局、审计局负责扶持资金的监督、审计等工作。县服领办负责扶持资金管理日常工作,并对县政府和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奖扶事项对应期间至评定前,奖扶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次奖扶资格:当年度内因税收、环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上规上限入统不满1年的;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有负面记载或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利用政策违规避税。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和挪用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律追回补助资金,提请纳入信用黑名单,涉嫌违纪的提请纪委监委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提交公安检察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政策措施自2022年9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关于印发《天全县支持服务业发展激励政策(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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