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全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天府办发〔2021〕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天全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天全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3日
天全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经执法部门审核同意,以执法部门的名义对其发放奖金予以奖励的行为。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
第三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负责协调、督促食品安全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为方便群众举报和有利于提高查处效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接到举报后要及时记录在案,形成专门案卷。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管辖有争议的,由县食安办指定受理单位,被指定单位不得推诿拒绝。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向本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反映(或者向其他相关部门反映后被转交、移送)属于本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行为。
第六条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县食安办认定的其它途径。
第七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和“禁捕”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违反天全天然水域禁捕和市场销售天全天然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相关规定的;
(九)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
(十)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
(十一)违法违规产生、收集、收运、加工、销售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或者将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销售的;
(十二)其它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规范本部门举报核查工作程序、时限要求,指定举报受理首问责任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受理和详细记录,并立即指派执法人员核实查处,形成专门案卷。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步告知举报人,坚决防止出现受而不理、有案不移等敷衍推诿等现象。
第九条 食品安全举报案件办结时限由各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举报奖励级别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举报——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一条 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举报奖励级别,并参照案件行政处罚金额的大小,给予举报人货币(人民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奖励额度按每案罚没款入库金额的比例确定:属于一级举报的违法案件,按照实际罚没款入库金额的10%给予奖励;属于二级举报的违法案件,按照实际罚没款入库金额的8%给予奖励;属于三级举报的违法案件,按照实际罚没入库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少于100元。没有罚没款入库的,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给予100元至500元奖励。
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举报所在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人员,按该案件奖励金额的10%增加奖励额度。
最终判定为食品刑事犯罪的举报案件,按照以上规定计算的奖励金低于1万元或没有罚没款入库的,给予1万元奖励。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含举报涉嫌犯罪的案件),经案件承办机关提议,县食安办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二条 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县行政区域内;
(二)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隐名举报;
(三)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四)举报提供的违法犯罪行为或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五)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
(六)县食安办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应为实名举报。受奖励的举报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举报人向本级行政机关匿名举报但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又将其实名举报转至本级的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同一举报人的,给予相应奖励;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五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单位应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填写《天全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建议,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举报受理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缴款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二)县食安办对案件承办单位提出的奖励标准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维持或变更奖励标准,在审核认定1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划拨案件承办单位。
(三)举报奖励申请经审定批准的,由案件承办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3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案件承办单位领取举报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法人和社会组织应当出具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四)申报单位应在奖励金兑现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天全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发放回执单》报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弃领的,申报单位应当在领取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奖金返还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每年按10万元纳入财政预算。专项奖励资金在当年度使用过程中,若出现超支,专题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追加。专项资金由县食安办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县食安办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县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举报线索的受理部门和案件查办部门对举报人的信息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及其他身份资料以及举报情况,违者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凡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一律予以严惩。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交由有关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受理举报工作人员不遵守工作纪律,在办理食品安全举报案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受理食品安全举报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二十一条 新闻媒体应加大对本办法和食品安全舆论宣传力度,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对新闻媒体揭露、曝光并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证属实的案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5年1月28日天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天全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天府办发〔201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全县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举报受理电话
2.天全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
3.天全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发放回执单
附件1
天全县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举报受理电话
单 位 | 电 话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7393256 |
县农业农村局 | 7223384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7220580 |
县公安局 | 2309317 |
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 | 7225105 |
县卫生健康局 | 7223142 |
附件2
天全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编号:
举报人姓名 | 举报时间 | ||
举报人单位及 联系方式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编号 | |||
举报事实 | |||
办案单位意见(含举报级别、标准、拟奖励金额) | |||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初审意见(盖章) | |||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意见 | |||
备 注 |
说明:编号由单位简称+年份+流水号组成,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
附件3
天全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发放回执单
举报人签收: 举报人于年月日领取全部举报奖金 共计人 民币元(大写) , 特此证明。 领取人(签名): |
申领单位发放情况: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
天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
说明:1.“举报人签收”栏由领取奖金的人填写;2.“申领单位发放情况”栏由申领单位填写,对举报奖金是否发放予以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3.“天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栏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申报单位将举报奖金返还时填写确认;4.本回执一式二份,一份由申报单位留存,一份交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